黑龙江大学章程
序言
黑龙江大学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高等学校,前身是1941年在延安成立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第三分校俄文队,后更名为中央军委军事学院俄文科、中央军委俄文学校、中央军委延安外国语学校。1946年中央军委延安外国语学校部分领导成员和俄文系师生迁至东北,先后更名为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哈尔滨外国语专门学校、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哈尔滨外国语学院(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1958年在哈尔滨外国语学院基础上扩建、更名为黑龙江大学(隶属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实现由单科性学院向综合性大学的转变。1961年黑龙江科技大学(筹建)并入,1972年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1964年新成立)并入,2003年中国农业科学院甜菜研究所并入,2004年黑龙江水利高等专科学校并入。2012年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共同建设的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学校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和教职员工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大学,简称黑大;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University,缩写为HLJU;俄文名称为Хэйлунцзянскийуниверситет,简称Хэйда。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学校设有本部和分校区,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或其他重大原因调整办学场所。
第四条学校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共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黑龙江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在政策支持、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将学校与部属高校同等对待,指导和帮助学校制订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建立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七)对国家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款物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突出对俄办学特色,致力于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现代化、教学研究型的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学校坚持执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学校职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条学校实施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学校建立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促进学生就业。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社会发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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