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出资行为:牛皮癣、癌症
垫款出资成为广告内容
招商引资中的虚假“繁荣”
集团公司集中调度资金的可疑之处
巨额无形资产评估情况无力约束
分期出资中的管理漏洞
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转移资金百分百
资产重估“自我膨胀”式增资
中介机构不规范执业推波助澜
违法出资监管之缺陷
法律法规:谁能解释?少法条
业务规范:标准何在?少规范
理论研究:谁是权威?少专家
工作指导:向左向右?少指导
实践经验:自言自语?少疏理
部门协同:移送悖论?少配合
执法环境:龙潭虎穴?少支持
违法出资案件的总体特征
行为主体:股东为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有公司(虚报注册)
主观方面:故意违法,动机明确(事先通谋、恶意做假、明知故犯、有意隐瞒)
客观方面:合法非法,形式混同(名义及形式上已出资并取得验资报告、或以其它合法的形式转移资金、体现为公司资金往来对外交易等经营行为)
危害后果:潜在可能,他人债权(履约及债务偿还能力的减弱、丧失、逃避)
抽逃出资行为的不同理解
几个观点介绍
来源说:股东出资款来源,回到筹资渠道,出资不真实
利已说:个人利益如购买个人用品、还债、支付帐款
利息说:股东借款或转移资金,没有支付利息或利益
结果说:只要擅自转移款项,不论对象,包括本人、关联单位、交易对象、指定第三人,均视为转回股东本人
认可说:事先是否经过公司“两会”或审批同意,或事后是否被“两会”追认或审批补办
危害说:只有在逃避公司债务或个人债务,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情况,才可以认定为抽逃
抽逃出资的常见情形
1、拆借资金(垫款出资\股东借款\其它应收款)
2、长期占用(资产被股东继续占有、使用、收益)
3、指定交付(通过第三方转帐到股东控制范围)
4、超额分红(提前非正常超额分配利润收益)
5、提前支付(预付、预缴等方式将资金回吐股东)
6、内部往来(关联企业转帐、集中调度资金)
7、委托理财(理财协议中指定股东为资金使用人)
8、关联回购(向股东贵买、对股东贱卖)
9、恶意处分(假借解散关闭名义,恶意处分财物)
10、互相投资(利用登记不设限漏洞,资本归零)
抽逃出资认定的关节点
1、股东投资意愿真实,验资时出资款到位或部分到位;
2、股东或股东方代表利用其职务或便利,未经公司其它股东、权力机构、管理机构同意转移资产。
3、并非公司经营行为或所需,仅为股东单方利益。
4、违背公司的本意或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5、被长期占用,无归还或补偿可能性或意思表示。
6、对第三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害或构成潜在损害,或其本意即为逃避债务。
虚假出资的几种情形
1、未交付货币,未将货币足额缴纳或按期缴纳(逾期出资)。
2、未转移财产权,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特定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及移交手续办理(拒不办理过户)。
3、出资物不实(低价值冒充高价值)
4、挂名股东或干股(特殊情形,挂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时,可以先行追究未依法出资的责任,或登记中弄虚作假责任)。
虚假出资认定的关节点
出资不实是首要条件;
公司本身未参与违法行为是条件之一;
资产产权归属是重要判断标准;
拒不缴付是行为特征;
“不作为”式违法是独特之处;
几种常见虚报注册资本情形
1、向资产评估或验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骗取验资评估报告。
2、与验资或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串通,出具内容虚假不实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或其它证明文件。
3、伪造、篡改、变造验资或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
4、实物出资中弄虚作假,致使评估或验资报告反映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5、同一笔资金重复注入验资,虚增注册资本。
6、无形资产恶意高估。
7、公司自有资产被重复入股,或为股东垫资
三类违法行为的区别联系
共同点:均导致公司资产的实际缺失或流失,偿债能力受损,对社会第三人或债权人造成危害;
联系:存在交叉、混同情形(部分违法情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要注意区分)
区别: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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