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
(2), (注1-4);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5);
(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的液体(注1-8)。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气体,是指在50℃时,(绝压)的物质或者20℃(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分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以下通称为液化气体);
(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
注1-7: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 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1-8:液体,是指在50℃(绝压),或者在20℃(绝压). 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20℃的物质。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满足附件A的规定;
(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1-9),还应当满足附件B的规定;
(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C的规定;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满足附件D的规定;
(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1-10)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E的规定。
注1-9: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总称。
注1-10: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总称。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的。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外,其范围还包括走行装置或者等。
罐体或者气瓶
罐体或者气瓶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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