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中心子公司
驻外办公、住宿租赁费用标准及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营销管理中心《日常费用报销与借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为加强驻外办公和房租费用管理,规范相关标准和报销手续,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规定适用于营销管理中心各驻外子公司,包含下属的销司管理人员,业务员除外。
房租费定义:指办公、住宿的租赁费用,包含中介费用,不含水电气、物业费、修理费等房租配套费用。
参见营销管理中心《日常费用报销与借支审批权限管理规定》
控制原则
各子公司、营销中心对房租费用要进行预算管理,在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到不铺张、不浪费,遵循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租赁费用。
子公司所在地的销司实行与子公司集中办公,其他不与子公司所在地的销司实行住宿、办公集中原则。
各级人员在租房前须以公司名义签订租房合同(协议),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中心财务部备案,否则不予核销费用(借支)。租赁合同审批流程参照《合同管理制度》。
经办人员报销房租费时须附房租合同、租赁费发票、押金收据、水电气、物业行政收据等为原始附件,并按规定完整填写报销单据、规范粘贴原始票据。私人住房须取得税务局代开的正规发票。
子公司财务审核,按照预算,在标准范围内进行控制,报销审核审批流程参见附件3。
办公租房根据合同由公司直接付款至对方账号,同时挂经办人个人往来,待取得发票后予以核销。住宿租房可由经办人借支,按照规定核销。
房租押金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费用核销不得核销押金,办公租房押金挂对公户头,住宿押金挂
第一负责人(经办人)个人往来账,经办人岗位异动的必须办理押金手续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导致押金或预付租金无法收回的,凭出租方开具的相关证明,报批后予以核报。
为使队伍的安全、方便管理,子公司人员不得单独租房报销,否则不予报销房租;销司人员办公、住宿集中一起,否则不予报销房租。
业务员在销司住宿的,按人均费用400元/月摊销自行承担。
各子公司财务建立租赁费的台账管理,包括地址、住宿人员、房屋结构、面积、月租金、押金、出租方设施、协议情况等,并适时更新报中心财务,中心财务进行租赁费信息资料分析,以不断的完善本实施细则。
实际租赁费用报销时,如出现本制度未涉及或不明确的事项,中心财务部有权本着必要、合理、节约的原则进行核定。
、私吞押金,一经查实,对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处虚报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职务级别
子公司月房租
人均标准
子公司办公租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500元/人
租写字楼的,12000元/月(含物业费)。
未租写字楼的,8000元/月(含物业费)。
销总/
部门经理/
主管
500元/人
普通员工
(含专员)
400元/人
A类: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苏州、杭州在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B类:重庆、宁波、温州、厦门、无锡、天津、珠海、各省会城市;地、县级市
各子公司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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