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税调整。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项目类别
纳税调整
无
行政征收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四、实施单位
由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调整。
八、核定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核定应纳税额标准
;
;
、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
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十、办理基本流程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调查确认
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
告知纳税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调查确认
核定应纳税额
告知纳税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调查确认
核定应纳税额
告知纳税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
纳税调整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