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1、税收概述
2、主要税种
3、税收征管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体现财政分配的本质,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照征税对象分
(1)流转税类——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以收益额(所得额)为征税对象,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主要税种有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主要税种资源税。
(4)行为税类——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主要有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主要有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1)中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4、按照计税标准的不同分
(1)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2)从量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3)复合税——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与纳税人依法征税的行为准则。
税法与税收存在密切联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税收是税法的具体体现。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分为税收法律、税收的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法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等
2、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的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是税收制度中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之一。
3、征税对象——征税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或行为。它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税法中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制定税目的基本方法:列举法和概括法。
5、税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种主要有:(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3)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和标准。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分为两种: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从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2)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规定的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3)免征额:是指在对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仅就超过免征额以上的部分计征税款。
11、法律责任
例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流转税的是( D )
2、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是( D )
3、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重要标志是( C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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