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协议
目录
第1章 定义和释义 - 1 -
第2章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 7 -
第3章 先决条件 - 8 -
第4章 项目公司 - 11 -
第5章 项目的融资 - 14 -
第6章 项目用地 - 17 -
第7章 项目的建设 - 19 -
第8章 验收和竣工 - 30 -
第9章 开始运营 - 33 -
第10章 延误和放弃 - 33 -
第11章 运营和维护 - 35 -
第12章 股权变更及协议转让限制 - 42 -
第13章 付费机制 - 44 -
第14章 绩效考核 - 50 -
第15章 履约担保 - 56 -
第16章 政府承诺 - 58 -
第17章 保险 - 60 -
第18章 法律变更 - 61 -
第19章 不可抗力 - 62 -
第20章 合作期民政局的监管和介入 - 65 -
第21章 违约及赔偿 - 69 -
第22章 终止 - 72 -
第23章 项目移交 - 78 -
第24章 争议解决 - 81 -
第25章 其他约定 - 82 -
附件1、股东出资协议
附件2、公司章程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江苏省兴化市正式签署:
甲方:兴化市民政局(下称“民政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兴化市人民政府(下称“兴化市政府”或“市政府”)职能部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和
乙方:***公司(社会资本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鉴于:
为了进一步缓解财政压力,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高兴化市城市建设水平、建设速度和运营管理水平,提升兴化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服务水平,兴化市政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对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兴化市政府授权民政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具体工作。
民政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已于【】年【】月【】日公示完毕,并于【】年【】月【】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为本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
市政府指定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实施机构、(中选社会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年【】月【】日签署了本项目《PPP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与***公司(中选社会资本)已签署《公司股东出资协议》;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项目采购文件及备忘录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兴化市注册成立(下称“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
本协议暂由民政局与社会资本方签署,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民政局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PPP项目协议或者签署PPP项目补充协议。兴化市人民政府授权民政局授予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独家的权力以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民政局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退出。
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的总投资额约12000万元(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的中标结果如下:
1、施工期贴息率:%;
2、建设回报率:%;
3、运营回报率:%;
4、工程预算价下浮率:%;
5、运营净收益合计:3388万元。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定义和释义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指民政局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之间签订的《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PPP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及其附件。
“本项目”或“项目”
指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
“项目设施”
指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总称。
“民政局”
指兴化市民政局,根据兴化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公司”
本项目社会资本方
“项目公司”
指【】公司,是一家根据适用法律在中注册的、由中选社会资本和【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注册成立的、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
指本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
“《股东出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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