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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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章中所有的概念内涵、外延,概念之间的区别、联系;
1、本章涉及到的主要概念大致有:
(1)自然人:
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见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6)人格:民法中的人格,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概念间的联系:
(1)民事权利能力和人格:
a. 民事权利能力和人格一致说
b. 民事权利能力和人格不一致说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对一种地位的描述,民事主体暗含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人格、民事主体的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胎儿与死者的保护。有关死者的保护请查重要案例和司法解释。
民事权利能力与人格的联系
a. 民事权利能力和人格一致说。权利能力即人格,人格即权利能力
b. 民事权利能力和人格不一致说:大陆学者一般认为二者并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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