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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弃婴岛”存在的不合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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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弃婴岛”存在的不合理性
摘要设立弃婴岛(又称婴儿安全岛)是近年来新兴的社会福利机构为保障弃婴儿的生命健康所采取措施,其是在人道主义关怀的具体体现。然而,弃婴岛的设立却与我国遗弃罪的正常适用间存有诸多矛盾之处。本文将主要从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入手,阐述遗弃罪适用的法律困境,进而分析“弃婴岛”的存在是如何为行为人规避“入罪”风险的,最终论证作者关于“弃婴岛”存在的不合理性的观点。
关键词弃婴岛遗弃罪犯罪构成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刘赫,湘潭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59-02
一、导言
随着我国第一家“弃婴岛”(又称婴儿安全岛)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建成以来,“弃婴岛”便如雨后春笋般在华夏大地上蓬勃发展,其势“浩浩汤汤”,似我国之潮流,无可阻挡。“弃婴岛”设立的经验还得到了我国有关民政部门的支持。2013年7月,民政部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弃婴岛试点工作。截至到笔者成文之前,据相关统计,我国已经在河北、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福建等10个省区市内建成25个“弃婴岛”。
虽然,在全国已经建成了25个“弃婴岛”来接受“弃婴”,但是关于“弃婴岛”设立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同样,在前不久的4月1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教研中心举办的“‘弃婴岛’的去与留――关于弃婴问题的法律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举行。在该次的法律研讨会上,来自诸多高校的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儿童救助事业的NGO组织的专家交流了各自的见解。按照相关网站的内容,会议达成的基本共识是:“婴儿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弃婴岛在保护婴儿生命上具有正当性。对于中国该如何解决弃婴权利保护问题,如何理顺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与会人员也基本达成理论共识,并且在具体制度上也有一些好的建议的。她希望通过对讨论的汇总,通过相关的渠道进行建议反应,能够对弃婴岛的健康运行有所裨益。”
笔者赞同,“弃婴岛”的出现是出于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弃婴岛”的设立也的确是保障了婴儿的生命健康权,降低了这些弃婴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以及“弃婴岛”的发展也是体现出我国“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但是,作为一名理性的法学学子,客观地分析“弃婴岛”存在的合理性是必不可少的。
在笔者看来,从“弃婴”的角度来讲,“弃婴岛”的存在确是保护弃婴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从“弃婴者”的角度来讲,“弃婴岛”的存在也是作为其规避“入罪”的正当事由。关于“弃婴岛”的设立,我们必须明确:“弃婴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弃婴行为所产生婴儿的生命健康权,“弃婴岛”的存在并不是“默示”弃婴行为的正当性。既然,我们国家《刑法》明确规定了要打击遗弃行为,要求遗弃者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将弃婴者的行为入罪理应是实现法律正常状态的一种要求。但是从遗弃罪的主观不法构成要件来的角度来讲,
“弃婴岛”的存在可以为弃婴者提供一个正当“入罪”的阻却事由。
接下来,笔者将主要从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入手,阐述遗弃罪适用的法律困境,进而分析“弃婴岛”的存在是如何为行为人规避“入罪”风险的,最终论证笔者关于“弃婴岛”存在的不合理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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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