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加快实施网上政府采购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宁波政府采购网”,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网上询价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合同签署与履约验收等活动。
第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网上竞价。
在网上竞价试行期间,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仍按原采购程序执行,特定的试点采购单位除外。如果其他采购人愿意也可选择网上竞价方式采购。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核准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规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选择确认:
(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二)报价相同时,报价时间先的排序在前。
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不得指定品牌采购,特殊产品经采购中心同意(具体产品以后列举),可以提供推荐品牌,推荐品牌仅供参考,其他品牌产品符合要求的也可参与竞价。
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
第二次竞价后实质响应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进入两家竞价比选或一家议价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竞价供应商。
第二章采购人的操作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完成编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后,方可开展网上竞价工作。
纳入财政部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财内网)的使用单位在“金财内网”完成采购预算和计划申报,竞价计划自动转入宁波政府采购网;未纳入单位仍按原办法纸质申报,并将经批准申报计划提交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
第十三条采购人在“宁波政府采购网”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网上竞价项目,上传竞价项目采购需求。
第十四条采购需求应本着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地参与竞价,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不应提出注册地、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条件。
第十五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要求不得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
采购需求中提出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包括成交后生产厂商提供针对本项目质保服务证明等)。
采购需求中交货期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必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可以提出在本地有销售或服务网点供应商参与的要求。
第十七条采购人选择竞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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