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总则
一、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保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促进我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消除和减少煤矿各种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管理机构
一、为确保方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特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高海明
副组长:白华平刘永军梅计明
成员:各科室、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监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安监科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对矿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二、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责与分工。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服务机构。
3、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所属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
5、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及奖惩。
6、负责督促所属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受理、汇总。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事务性工作。
2、检查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3、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矿属各部门联系协调工作。
4、组织召开、参加职业危害防治相关会议。
5、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件、职业危害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6、负责重大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矿安全检查考核体系。
8、参与矿所属各单位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与检查。
(三)人力资源部职责
1、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
矿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2、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
3、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
4、负责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岗位调动的监督管理。
5、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告知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申报工作管理。
7、负责职业病病人认定为工伤后的死亡统计
8、负责矿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9、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培训科职责
1、指导、监督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五)企管科职责
1、督促相关科室及时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2、负责矿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资金计划的落实。
(六)财务科职责
1、审核年度矿职业危害防治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资金的使用情况。
2、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监督及管理。
(九)通防科职责
1、负责煤矿粉尘作业场所综合治理的管理,降低作业点的粉尘浓度,使其达到国家标准。禁止在没有粉尘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2、负责煤矿防尘设施的完好和有效运转的管理。
3、负责煤矿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十)矿工会职责
1、监督负责矿职业危害负责工作的有效实施。
2、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3、监督检查职业病病人权益的落实。
4、监督检查劳动保护卫生实施的配备情况。
5、负责职业危害负责的宣传教育。
(十一)技术科职责
负责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三同时”的管理。
(十二)矿署各科室、区队职责
矿署各科室、区队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奖惩办法
一、相关科室、区队必须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未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的或不按制度进行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
二、安全员在日常检查中将各单位在现场作业地点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不足以“三联单”形式报安全科,安全科负责督促、落实区队整改情况,并将其列入到区队日常“隐患买卖”考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科室、区队处以1—3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做好日常性作业场所现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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