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已近10年,《框架公约》确定的几项重要原则是:禁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卫生保健设施、向儿童提供服务的场所吸烟;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2014年8月和12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在常委会首次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对烟草广告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应当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否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问题,要把握、处理好保障健康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我国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进一步作出限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烟草广告提出更严格的限制要求,对《广告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烟草广告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给予了部分完善,将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从过去界定的几种传统媒介,扩大加入了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二审稿对烟草广告的限制,也进一步延伸到,禁止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含有烟草制品相关内容。
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之外,增加了禁止“橱窗烟草广告”。此外,把烟草广告单独拿出来规制,把批准烟草广告的权限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且在对烟草广告的限制要求中增加了禁止低焦油含量和低危害用语的规定。
2014年12月下旬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作《广告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修改过的二审稿,“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这就意味着,正在修订中的《广告法》为烟草广告的发布开了两个口子:一是可以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内发布广告,二是生产者可以向销售者内部发送。
一旦允许“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烟草制品广告”,则无法控制销售者向潜在的消费者个人分发,等于为一对一的烟草广告提供了依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提出,工信部等8个部门组成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制定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规定的是对烟草广告“广泛禁止”。烟草是合法商品,市场主体对其商品进行广告推销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基本权利,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烟草企业依法经营的权利将不完整。目前烟草行业有300多万户烟农,还有60多万烟草从业人员,540多万户烟草制品零售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将对这些人的生计产生不利影响。
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人提出,《框架公约》规定的是“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全面禁止”的说法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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