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
(十六)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
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精选资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