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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消费者协会章程(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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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消费者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宜昌市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Yichang Consum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YCA)。
第二条宜昌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新闻媒体负责人、法律工作者及消费者代表组成。
第四条本会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接受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办公地址:宜昌市果园二路2号。邮编:443000;联系电话:0717-6441315,0717-6443255。
第二章职能
第八条宜昌市消费者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提倡低碳消费、简约消费;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宣传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消费教育,开展消费调查和商品比较试验;
(三)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公平、公正调解消费纠纷;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
(六)支持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并提供法律援助;
(七)建立健全披露机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研究探讨消费领域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消费领域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对消费热点问题评议、点评,积极参与政府立法立规、立标建制工作;
(九)组织有关部门、消费者开展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及名优商品的推荐工作;
(十)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网络,指导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分会)工作。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本会依法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应该享有的九项权利;认真监督经营者应尽的十项义务。
第十条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在理事中提名并在理事会上通过;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务理事会议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方可延期,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届不少于1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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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一花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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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