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主讲人郭洁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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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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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主要内容
民法概述
主讲人郭洁
知识模块一
知识模块一民法概述
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点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知识点三民法的性质
知识点四民法的渊源
知识点五民法的基本制度构造
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范围
民法的范围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
①民法典;②民事单行法③民事特别法:商法(如公司法);④散见于其他法律的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
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
民事普通法,是指规定一般性民事活动,在全国具有普遍效力的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特殊事项的民事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释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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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体
表现
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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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
特点
人身关系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关系
人身关系在一定
情况与物质利益
相联系
案例
被告某电视台于1998年发给原告王某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后,王某按时交纳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各115元。1999年该有线电视台在其综合频道播放48集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第二部时,在其中插播了大量广告。据此事实,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插播的各种商业广告,并要求该电视台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没收被告违法收入,赔偿其本人在收看《还》剧期间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20元,共960元以及投诉此案期间所花的费用;所有用户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有线电视节目。
【问题】
本案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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