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部崛起与竞争法律秩序 .doc论中部崛起与竞争法律秩序
关键词: 中部崛起竞争法律秩序经济安全
内容提要: 实现中部地区经济崛起,就必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上做到维护竞争秩序与保障经济安全两者并重。竞争法律秩序是实现中部崛起的基础,经济安全是中部崛起的保障,培育本地区企业的竞争力是中部崛起的必由之路,地方政府是促进中部崛起的核心力量。
区域经济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中国中部的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江西、山西六省要消除地区封锁和地区垄断,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处理好区域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缩小与发达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实现中部地区的经济崛起,就必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上做到维护竞争秩序与保障经济安全两者并重。
一、竞争法律秩序是实现中部崛起的基础
(一)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
我国的改革开放,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的实质就是在国内经济体制中引入竞争机制,开放的实质就是积极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使经营者不断完善管理,开发和采用新技术,从而促进社会技术进步。竞争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必须按照最经济的原则行事,结果使生产的技术得到改进和推广,社会产品的成本得到下降,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从而带动了整个社会的创造力。
竞争能够调节生产和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使社会供求趋于平衡。这是因为竞争机制中最活跃的是价格因素,市场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变动,价格变动对供求产生反作用,从而调节资本的不断流动。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过程就是市场上的经营者开展竞争的过程,价格机制就是竞争机制。只有当市场上存在着竞争,社会资源才能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竞争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竞争一方面使那些实力较强的竞争主体拥有较为稳定的市场条件和经济利益,从而使其具有更强的生存能力和继续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又会使那些缺乏竞争力的竞争主体被排挤出市场竞争领域。优胜劣汰既是对优胜者的褒扬和激励,也是对失败者的鞭策和贬斥。
(二)中部崛起需要公平的竞争法律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已经得到了良好的发展,而中西部地区改革进程相对滞后,经济活力不足,与东部地区在各方面形成了发展差距。这种差距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中西部地区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完善。所以,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确立市场主体的资格,明晰产权,完善财产流转制度,打破国有经济的垄断局面,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最终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中部的崛起。
马克思认为:“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德文的“竞争(wettbewerb)”含有地位平等的竞争之意。把这一语词同另一德文语词“秩序(ordnung)”联合起来构成的词组“竞争秩序”,于是天然地就包含了“社会公正”的意思。
保护公平竞争是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良好的经济秩序必然以公平竞争为基本出发点,只有实现了竞争前提、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才能充分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竞争秩序是指竞争的强度、力度、范围、方式和途径都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不会出现限制竞争和垄断的状况。但是,由于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垄断性的倾向,因而不是自然有序的。随着自由竞争的不断发展,获得垄断地位的企业通过划定价格、划分市场、分配产量等各种不正当竞争方法去排除和窒息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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