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客观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发给劳动者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属劳动保护的(辅助措施)。
发放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应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可按防护部位分为防护头、面、眼、(呼吸道)、耳、手、脚、(身躯)等8类。
2、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是: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失效的程度,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检测部门认可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替代,更不能以次充好。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对特殊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保证质量,并应建立定期检查和(报废)制度。
3、安全生产五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
4、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5、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员工的(公司、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6、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7、机器明露的(齿轮)、(皮带轮)、电锯、(传送带)、(飞轮)等部位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8、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9、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堤作业);(十二)由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10、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叫(职业病)。
特点:(1)有明确的病因;(2)导致职业病的职业危害因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需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致病;(3)在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4)有一定的临床症状;(5)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6)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11、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铁平台上、隧道内、矿膨内、潮湿环境等较恶劣环境中,允许使用的安全电压额定值是24伏。
12、职业危害一般包括:
(一)在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可分为化学因素的危害,如有毒物质和生产性粉尘的侵害;物理因素的危害,如高温高压、电离辐射、噪音等;生物因素的危害,如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疫病、细菌、病毒感染等。
(二)与劳动状况有关的危害,如作业时间过长,劳动负荷过重等。
(三)与生产环境有关的危害,如厂房狭小,通风和照明不合理,缺乏防寒取暖和防暑降温设施等。
13、.我国劳动保护立法的四个层次是:(1) (《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令"颁布实施;(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令"颁布实施;(3)(行政性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颁布实施;(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
14、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是: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15、"三不伤害"是指: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16、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电压的额定值分别:42伏、36伏、24伏、12伏和6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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