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召回法规再添“新网线”
《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就开始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出台。不过,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人们看到了希望。6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家电召回法规再次增添了一根“新网线”。
家电召回有望以消费品召回形式落地
2010年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家电召回制正式以法规的形式走入了人们的视线。据了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管理规定》要求,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可惜的是,时至今日,家电召回制度仍然迟迟未能推出,其相关细则也迟迟未见踪影。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明确了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所负有的召回义务,其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使得家电召回制度再次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关注。
同时,公开资料显示,为加快建立我国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2014年3月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司着手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把包括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今年6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办法》,规定实施召回的消费品根据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实行目录管理,从而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包括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这使得已经拖了5年之久的家电产品召回制度,有望以消费品的形式落地。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对于“不合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应该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消费者有报告责任
“请特别关注《办法》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中者查阅《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鲁建国解释说,这也就是说,产品有没有问题,不再是厂商单方面说了算。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调查认为企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或者经确认在国家监督抽查、行政案件办理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此外,除第八条规定台消费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并实现信息的共享
家电召回法规再添“新网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