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
(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加强海陆统筹,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管辖海域内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以及对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管理与执法体制】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洋环境和海域规划、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权和海上构筑物登记职责。
登记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域使用权以及本市管辖海域内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上构筑物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机构负责对海域使用状况和海域自然属性进行监测、监视和评价。
市海洋环境与资源监测机构负责全市海洋环境和资源的调查、监测与评价。
市海监机构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保护、渔业、海事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护海洋环境,并协同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陆统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使用、统筹配置的原则,加强海陆统筹管理,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海陆统筹发展策略。海陆统筹发展策略包括海陆统筹目标定位、发展方向、海陆资源开发利用、海陆生态环境统筹保护、海陆空间发展结构、海陆产业发展与布局、海陆交通发展与布局、空间景观形态与滨海城市设计引导、海陆基础信息平台建设、近期建设目标与实施重点等内容。
第五条【海岸线的划定和修测】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海岸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岸线每5年修测一次。
海岸线应以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为基础,并遵循尊重历史、便于管理、有利于保护海岸类型和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原则进行划定。
主管部门每年对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岸线进行监测,并更新相关数据记录。
第六条【海岸带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统筹协调规划、海洋、土地、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建立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专项保护制度,合理控制海岸带空间、资源的开发强度和时序。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海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海陆自然属性和社会需求,划定海岸带的具体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规划制度】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涉及海岸带的,应当符合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
第八条【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控制】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海湾、深圳湾、龙岐湾等重点海域的海洋环境容量以及污染物入海排放情况进行定期调查、研究,会同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制定本市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严格控制前海湾、深圳湾、龙岐湾等封闭性海湾以及入海河口的排污总量。
第九条【海域使用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续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在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或者底土分别设立。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第十条【海域使用分类定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域使用分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市海域使用分类和等别体系。填海造地的用海类型与用海方式应当与土地用途、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相衔接。
第十一条【海洋信息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全市海域的使用和海洋环境变化。
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海洋综合信息系统,对全市海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市海洋综合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制定、修改及规划衔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的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制定、修改市海洋功能区划。
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根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海洋发展的需求进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本市海域的发展形态、发展目标、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布局及与陆地的协调发展进行总体部署。
市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明确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实施填海造地时,可先行编制法定图则等相关城市规划。
第十三条【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内容与制定】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海洋环境与生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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