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
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
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
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
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
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
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
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
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
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
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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