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三政发〔2009〕15号
为了促进我县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生产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粮食生产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鼓励多种早稻,扩大储备粮源,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二)粮食生产目标:,,。2009年各乡镇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考核目标详见附表。
二、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一是种粮直接补贴: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的种植大户和规范运作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县财政再给予每亩40元的直接补贴;对油菜种植大户(5亩以上)省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20元的直接补贴。二是对早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和订单奖励政策:早稻谷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不低于95元,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当市场价高于最低收购价按市场价收购;种粮大户与县粮食收储公司签订交售合同(4月底前),用于县级储备轮换的早稻谷,县财政对种粮大户给予每50公斤20元的奖励(每亩奖励不超过140元),一般农户每50公斤奖励10元(每亩奖励不超过70元);晚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另定。三是实行水稻良种补贴:对种植省推介县定水稻主导品种(甬优9号、中浙8号、中浙优1号)的农户,省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国家水稻良种补贴按实际下拨资金发放。四是大中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水稻生产机械作业补贴: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按省政府规定给予补贴;对接受水稻机械插秧作业的农民各级财政给予每亩40元补贴;对接受植保合作社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农机合作社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民按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补贴以“农机作业券”的形式发放。五是全面实行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政策
,保险对象为种粮大户、粮食合作社社员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保障范围为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和主要病虫等灾害,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各级财政给予75%保费补助。各部门、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
三、引导土地流转,制止耕地抛荒
正确处理好结构调整和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种植自主权,把发展粮食生产的重点放在制止全年性耕地抛荒、减少季节性耕地抛荒上,力争多种、种好粮食作物。鼓励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促进耕地向种粮能手的流转,各乡镇要排摸辖区内耕地抛荒情况,对全年性抛荒的耕地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在春耕生产期间要组织复垦,坚决杜绝耕地全年性抛荒。凡查出耕地全年性连片抛荒5亩以上、夏秋季连片抛荒50亩以上的乡镇,列入耕地抛荒“黑名单”,暂停农用地报批,同时扣完粮食考核基本分,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的落实。
四、加强耕地保护和农田基础建设,切实增强粮食生产能力
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管理法律法规,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任何毁坏、破坏耕地行为,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种树造林和取土烧砖瓦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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