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地注册商标的注意事项:
一、海地商标注册概要
。该商标法于1956年7月15日、1960年8月28日和1964年6月18日三次进行修订和增补。1964年6月18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令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提交到海地商业部。1964年6月19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提交续展时应到海地商业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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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七版),共分为42个类别。每一件商标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1929年《泛美条约》、《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里斯本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
任一被生产厂家、商人或公司用来区分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所提供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之不同的标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标记可以为任何文字、名称、符号及图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印章、构图、格言、署名、浮雕、字母、组合文字、标签;
、签字、装饰图案;
、图像或名称;
、企业、商人或公司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行业、商业或经营服务上的具有区分性的标记或称谓;
。广播、电视台的名称也可以作为服务商标申请注册。
医药药品和医用器材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且商品上必须附着其注册商标标签。否则,该商品将有可能被没收,但产品的样品除外;
商标可以以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语言注册,无须附带译文。
三、不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
具有下列要素之一的标记不得注册:
、州之旗帜、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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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产生混淆标记;
、姓氏或合法存在的实体之商业名称、其名称之主体部分或图形的标记;
、商品的种特性等的通常用语。
四、海地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根据海地商标法之规定,在先使用商标者有权获得商标注册权。在先使用人可以对任何注册有效期未满5年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五、商标的申请与注册
(一)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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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尺寸为12cmxl2cm,文字或数字商标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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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审查
(1)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实质审查: 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申请人在交纳延期费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三)商标公告与异议
商标申请审查合格后将在海地官方公告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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