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从审计报告中查补税款
税务稽查从审计报告中查补税款
审计报告是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出来的问题作出的报告。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来说,可能接受的审计有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和专项审计等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审计完成后,审计机构会向被审计单位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离任审计报告》等,这些报告会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落实、财务制度执行、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经济活动及纳税申报等作出客观评价,相当于一份被审计单位的“体检报告”,这些报告不仅披露丰富的经营及管理信息,还会直接、间接涉及税务信息,为税务检查提供线索、指明检查的重点和方向。
案例一:审计报告直接披露税务问题
,调阅了该单位的审计报告,其中一份由某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书》第二项“关于应缴未缴税款的处理”清晰的说明,2016年被查单位先后出资10亿元从某银行购买期限不等的理财产品,取得利息收入500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检查人员就此问题询问被查单位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证实,审计情况属实,但由于各种原因,他们未按审计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纠正。同时,审计部门未将这些信息提交被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在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后,按规定处理。
,调阅了该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在该报告附件《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之“纳税调整项目审核说明”中提到,2016年被查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为员工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万元,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根据这一线索,检查人员询问了被查单位财务人员,原来,被查单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2016年底自查补缴了2016年奖金个税30万元,考虑到从员工工资中补扣会使员工有不满情绪,所以经请示后,决定由单位负担,并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根据被查单位的账务处理和财务人员的叙述,检查人员认为,单位负担税款,其补缴税款的计算要还原为含税所得,因此,应补缴的个税应不止30万元,检查人员重新计算了单位负担税款应补扣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并按规定处理。
案例二:审计报告披露重大涉税线索
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
时,调阅了该单位2016年度审计报告,检查人员注意到,该报告“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一项“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应披露的其他内容”中提到:2016年度该单位确认收到政府奖励100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管理人员,结合该笔奖励的实际情况,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奖励”核算,检查人员想起,在核对工资、薪金个税时,该单位工资、薪金所得并未包括这笔奖励,于是询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解释:这笔奖金是政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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