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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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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的规范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和《办法》要求的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禁止在本市销售和上牌登记。
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还必须符合下列强制性要求:
(一)最高车速≤20km/h;
(二)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
(三)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 
(四)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
(五)电动机功率≤300W;
(六)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
(七)具有脚踏行驶能力;
(八)轮胎宽度≤66mm;
(九)前后轮中心距≤1200mm;
(十)装饰宽度≤500mm;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内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抽查和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日常监管;
(二)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
(三)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
(四)查处销售未纳入《目录》或与《目录》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五)查处取缔各类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六)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群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促进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市消费者协会应当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得销售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采取张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复印件、产品目录摘录等方式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目录》和由工商、质监、经信、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纳入《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介绍《目录》要求和《通告》内容,公示的《目录》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改)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撤除、改动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蓬加伞、安装挂架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等影响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得介绍消费者到其他地方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专业市场的举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市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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