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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历史上的“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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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历史上的“商”
【内容提要】“士农工商”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核心结构。这一结构中的“商”,实质上处于社会的边缘并为主流社会意识所排斥。在近代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之下,“商”的经济和社会内涵得以渐次更新,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清王朝的覆亡,则使这一传统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的错动。近代“商”观念的历史嬗变,体现了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深层结构性的变动,这种来自经济和社会层面上的演变,决定了近代中国社会的整体动向。
一传统“商”概念及其经济、社会内涵之分析
严格来说,中国古代社会有阶层而无阶级。前者是传统社会结构中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更多地属于一种非经济分析术语,是以社会功能、社会地位作为划分标准和评价尺度的,人们常说的“士农工商”是其具体结构的简要概括。而在近代中国社会剧烈的转型中,受到冲击最大的是首尾两个阶层,即士和商。
在传统概念中,“商”的语意极广,商业、商人,是“商”最基本的两个含义,而与“商”概念最接近的莫过于“贾”字。“商”、“贾”有两个主要的经济涵义。一是作为经济生活环节之一的“商”,即商业;二是作为一种社会阶层的“商”,“商”阶层只不过是社会剩余产品交换的操作人。古代传统社会中,生产环节天然地归属从事小家庭农业生产的“农”、以及从事小手工业生产的“工”两大阶层。这种概念上的分野,与传统农业社会及大一统帝国的经济和社会现实相契合。
传统社会中“商”的经济内涵决定了“商”阶层的社会内涵。从整体史的角度来看,“商”无疑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常与“奸猾”、“寡廉鲜耻”等联系在一起。当然在中国古代历史发展中,并非一概地歧视,“商”。在古代典籍中就曾出现过“商农工贾不败其业”的记载。(注:《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校勘本,第1879页。)“商”“农”可以并列相称,其“业”不分高下。
尽管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商人必不可缺,但由于不事生产却能聚敛财富,因而被视为社会的寄生者。在传统儒家文化的观念形态中,农业社会里强烈的“义利”之辩的伦理意识将商人的逐利斥为道德低下;在社会制度和官方法律中,严格限制着商人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和社会机遇;历朝经济政策都奉“重农抑商”为圭臬,商业则被视为“末业”;在“士农工商”的社会结构中,商也位居其末。
从农业社会大一统帝国的政治利益出发,商人是难以信任和依赖的一种社会力量。首先因为统治者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村和农业生产,其兵员也来自乡村,城市和商业只是奢华消费的代名词和小农经济的潜在侵蚀者;其次,追逐私利的商人被认为会与国家争夺社会财富,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再次,职业性质决定了商人的高度社会流动性,与
“地着”的农民相比,他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则可能常常脱离国家和社会机制的控制,从而成为政治稳定的一大隐患。西汉时晁错就向汉文帝指出这一点:“不农则不地着,不地着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注:《汉书·食货志上》,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页。)
这种情况在古代世界并不鲜见。有研究者查阅了埃及、巴比伦、罗马、希腊、中世纪欧洲和中国、17世纪的新英格兰、18世纪的英格兰以及19世纪的法载后,也“发现所有这些社会都鄙视商人并限制商人的司法和政治权利。”(注:(美)陈锦江:《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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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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