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1987年10月15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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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
。
、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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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
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
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
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工会活动
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
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
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
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
一周为8小时以内。
。
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
。
。
。
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
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
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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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有
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
与会员相同。
,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
。
。
第九条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
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
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
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人事
第十一条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
者。
第十三条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
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
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
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
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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