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的起源
1、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原因: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 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军队、职官、贡赋)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夏代(“天罚神判”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商尤甚)
(一) 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表现:一是宣扬自己“受命于天”二是对违背天命者是“奉行天之罚”三是神判(夏
商有所区别)
(二)法律形式:
禹刑(习惯法,不公布):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三)法律内容
主要罪名:昏-强盗罪(己恶而掠美)、墨-贪污罪(贪以败官)、贼-杀人罪(杀人不忌)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夏代已经有肉刑。注)商基本继承夏的罪名,又有所增加
(四)刑罚体系
五刑:墨(黔)刑、劓(刵)刑、剕(刖)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此外,劳役刑、鞭、流及赎刑等注)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
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
刑法原则:夏朝:《左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七)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王有、一夫一妻制、父死子继逐步取代兄终弟及
(八)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夏:中央:大理; 地方:士或理,正、史(八)监狱: 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商朝
(一) 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天罚神判)
(二) 法律形式:刑、王命、单行法规。刑即《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
的总称;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
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 主要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孝”、“巫风”、“弃灰于公道”(四) 刑罚: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五)刑法原则: 商朝:《尚书》“殷罚有伦”
(六)民事法律内容:①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②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 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③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七)司法制度: ①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 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 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②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③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西周(11世纪BC-770BC)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以德配天”( 德要求敬天、敬宗、保民)和“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改变方式:继承创新,总结并吸取夏商灭亡的教训。“周天子”、“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二) 礼治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三) 立法活动:制定周礼、编定刑书(《吕刑》“治新国,用中典;
治乱国,用重典。”)
(四) 法律形式:王命(誓命诰)、刑、礼、习惯。《周礼》为周公所制;刑有《九刑》(周
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其中贯穿着“明德慎刑”的精神
宗法等级制度:①宗法制度,嫡长子继承制,西周的最根本的制度是宗法等级制度,
②内容是大宗率小宗,同姓不婚。③本质:血缘关系与国家政权组织密切结合,维
护贵族统治。
(六) 礼与刑(法)的关系:1、两者密不可分:(1)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礼是纲,法
是目; (2 )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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