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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生产安全律师刘志鑫分析预包装食品安全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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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生产安全律师刘志鑫分析预包装食品安全问题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主体】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追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民事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参照《食品安全法》风险点2)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参照《食品安全法》风险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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