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加强临床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需根据《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结合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等因素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并经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抗菌药物工作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并由药剂科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如果临床治疗必须而又不在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品种,须由申请科室科内会诊并由具有该药物相应处方权限的医师填写我院《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并经科主任签字,交药剂科报抗菌药物工作组批准同意后方可临时购入。同一通用名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三、我院实行医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分级管理,不断完善培训、考核和权限授予机制,有效控制限制级和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
(一)各级医师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
(二)主治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
(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
四、处方权限与临床应用
(一)我院每年度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按专业技术职称授予医师相应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二)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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