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第3号
按照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收回下述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通告如下:
一、东至公园南路、南至乌海蓝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南墙、西至人民南路、北至乌海蓝星玻璃有限公司北墙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东至人民南路、南至甘德尔西街、西至乌兰南路、北至桌子山西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望各有关用地单位及个人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登记,逾期者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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