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WI-106)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使之明确自己的职责,认真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达到最佳性能。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太原基地各分(子)公司、驻外埠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国外分公司(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
3 职责
本规定由武装保卫部实施并监督执行。
各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员(驻外各单位无专兼职消防员的由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4 工作程序
原则
各单位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管理制度和措施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防火灭火的需要和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绘制设施器材平面图,建立消防设施器材台账。各单位在编制消防器材台账时,/RD-A-21消防器材配备明细表中的备注栏中,在绘制消防平面图时,将消防器材顺序号和消防器材所放位置一并填入到消防平面图上。
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布局变更,必须经武装保卫部消防监督科审批。各单位应将存放的消防器材上方悬挂标识,标识内容为消防专用,消防器材责任人。
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做好维护保养工作,认真履行台账等级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无丢失、无挪用、无埋压、无圈占、无损坏,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加强消防水源管理,严禁埋压、圈占、损坏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需维修、保养的应及时报消防监督科,并由消防监督科通知有维修消防器材资质的厂家予以维修,维修要尽量分批进行,保证留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以满足消防应急使用。
各单位在维修消防器材时,要检查其供方的营业执照和山西省消防局(外埠当地省消防局)批准该厂的批件,要对合格供方进行评价,并填写《评价选择合格供方评定表》报经分(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复核后,评价合格,编制《合格供方名录》。
新购消防器材产品时,产品上必须粘贴有产品注册证、厂家产品合格证、国家质监总局质检证。
维修消防器材时,产品上必须粘贴有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消防产品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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