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1 总则 87
3 基本规定 87
设计原则 87
勘察要求与环境调查 91
支护结构选型 92
水平荷载 93
4 支挡式结构 94
结构分析 94
稳定性验算 95
排桩设计 97
排桩施工与检测 97
地下连续墙设计 98
地下连续墙施工与检测 99
锚杆设计 100
锚杆施工与检测 102
内支撑结构设计 102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的结合及逆作法 104
双排桩设计 105
5 土钉墙 106
稳定性验算 106
土钉承载力计算 107
构造 108
施工与检测 108
6 重力式水泥土墙 108
稳定性与承载力验算 108
构造 109
施工与检测 109
7 地下水控制 109
一般规定 110
截水 110
降水 112
集水明排 113
降水引起的地层变形计算 113
8 基坑开挖与监测 114
基坑开挖 114
基坑监测 114
附录B 圆形截面混凝土支护桩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115
附录C 渗透稳定性验算 115
1 总则
本规程在《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以下简称原规程)基础上修订,原规程是我国第一本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我国各地区在基坑支护设计方法与施工技术上的规范化,提高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基坑工程在建筑行业内是属于高风险的技术领域,全国各地基坑工程事故的发生率虽然逐年减少,但仍不断地出现。不合理的设计与低劣的施工质量是造成这些基坑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基坑工程中保证环境安全与工程安全,提高支护技术水平,控制施工质量,同时合理地降低工程造价,是从事基坑工程项目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基坑支护在功能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不仅用于为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创造空间条件和保证施工安全,更为重要的是要保护周边环境不受到危害。基坑支护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要求,对城镇地域尤为突出。对此,工程建设及监理单位、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单位乃至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本条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程的规定限于临时性基坑支护,支护结构是按临时性结构考虑的,因此,规程中有关结构和构造的规定未考虑耐久性问题,荷载及其分项系数按临时作用考虑。地下水控制的一些方法也是仅按适合临时性措施考虑的。一般土质地层是指全国范围内第四纪全新世Q4与晚更新世Q3沉积土中,除去某些具有特殊物理力学及工程特性的特殊土类之外的各种土类地层。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中定义的有些特殊土是属于适用范围以内的,如软土、混合土、填土、残积土,但是对湿陷性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等特殊土,本规程中采用的土压力计算与稳定分析方法等尚不能考虑这些土固有的特殊性质的影响。对这些特殊土地层,应根据地区经验在充分考虑其特殊性质对基坑支护的影响后,再按本规程的相关内容进行设计与施工。对岩质地层,因岩石压力的形成机理与土质地层不同,本规程未涉及岩石压力的计算,但有关支护结构的内容,岩石地层的基坑支护可以参照。本规程未涵盖的其它内容,应通过专门试验、分析并结合实际经验加以解决。
基坑支护技术涉及到岩土与结构的多门学科及技术,如岩土工程领域的桩、地基处理方法、岩土锚固、地下水动力学中的地下水渗流等,结构工程领域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因此,在应用本规程时,尚应根据具体的问题,遵守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3 基本规定
设计原则
基坑支护是为主体结构地下部分施工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地下结构施工完成后,基坑支护也就随之完成其用途。由于支护结构的使用期短(一般情况在一年之内),因此,设计时采用的荷载一般不需考虑长期作用。如果基坑开挖后支护结构的使用持续时间较长,荷载可能会随时间发生改变,材料性能和基坑周边环境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为了防止人们忽略由于延长支护结构使用期而带来的荷载、材料性能、基坑周边环境等条件的变化,避免超越设计状况,设计时应确定支护结构的使用期限,并应在设计文件中给出明确规定。
支护结构的支护期限规定不小于一年,除考虑主体地下结构施工工期的因素外,也是考虑到施工季节对支护结构的影响。一年中的不同季节,地下水位、气候、温度等外界环境的变化会使土的性状及支护结构的性能随之改变,而且有时影响较大。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设计预期的施工季节并不一定与实际施工的季节相同,即使对支护结构使用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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