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在校生防卫过当致人重伤能否作不起诉处理?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4日上午放学时,同学陈某彬无故手抓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的后背,在犯罪嫌疑人陈某艺转身将其推开时,陈某彬又起脚踹中其下身。当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艺放学回到家中,因担心到学校晚自习时会遭陈某彬殴打,就从其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当晚,陈某彬与同学陈某新等人在漳浦县某中学操场玩耍时,提出要殴打犯罪嫌疑人陈某艺。后陈某彬到该校高中部玩,陈某新拨打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的手机叫其到操场,提醒他陈某彬欲殴打他。正在说话时,陈某彬从高中部返回,与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等人相遇。陈某彬拉开拦在两人中间的陈某新后,用手推搡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的身体,并起脚踹中他。犯罪嫌疑人陈某艺遂持口袋里的水果刀刺中陈某彬腹部,致其受伤。
经法医检验鉴定:陈某彬胃破裂构成重伤。
2011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艺在其父亲陈某钦的陪同下,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2年1月1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艺及其监护人陈某钦与被害人陈某彬及其监护人陈某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他们的书面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罪)的行为,鉴于陈某艺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一名在校生,为使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情分析及法律适用]
犯罪嫌疑人陈某艺故意伤害陈某彬的身体致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对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艺为使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彬的损失,取得其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
十六条第二项,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犯罪嫌疑人陈某艺有上述多个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坚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机关对陈某艺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帮助陈某艺重返校园、重拾信心。
[检察官寄语]
青少年正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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