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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票据回购)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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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再贴现
(票据回购)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办发〔2004〕26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
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 号)、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工作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回购,下同)业务管理,控制和防范票据
业务风险,结合辖区实际,现将再贴现业务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
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
商业汇票回购是指金融机构为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
贴现的商业汇票以回购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行
为。
二、再贴现对象为辖区内在我中心支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的政
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有贷款权限的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城
乡信用社、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
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再贴现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授权操作”。根据上级行授权,
我中心支行受理、审查、审批辖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
关再贴现业务。中心支行任何时点的再贴现余额都不得突破上级行核
定的总量。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可受理辖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再贴现
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中心支行审批,并负责再贴现业务的后
续管理工作。县级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再贴现业务由其上级管辖行向市
中心支行申请。
四、再贴现审批实行“划分权限,逐级负责”。对单笔金额在 300
万元(含)以下的再贴现,由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单
笔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含)以下的再贴现,由分管行长
审批;单笔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再贴现,由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报上
级行审批。
再贴现坚持双人审批。中心支行审批再贴现必须由有权审批人员
在内的双人以上签字。未经有权审批人员签字,审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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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