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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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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县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城改造的范围包括县城规划区(老城区和新城区)内的城中村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村庄形式建设的农户居住群落。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须进行拆迁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安置为先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第五条县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旧城办)负责本县旧城改造管理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政、建设、国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经发、城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城关镇、社区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旧城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旧城办应当依据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旧城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县旧城办会同县计划局,按年度分批次进行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方案制定
第九条旧城改造方案,应当根据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搬迁安置、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县旧城办组织编制。
旧城改造方案应当包括用地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十条旧城改造方案由旧城办报县政府批准。
旧城改造涉及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和企业就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出拆迁方案,经县旧城办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旧城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旧城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在原房屋占地范围内进行,确需增加,且周围有闲置用地的,可一并纳入作为改造项目用地。
改造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十三条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比照经济适用房模式管理。其余旧城改造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实施改造旧城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旧城改造。
第十五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四章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旧城改造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保护区的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十七条旧城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旧城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全部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发展新墙体材料专用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自来水入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挖掘费、散装水泥押金、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查费、房地产交易费等一律免收。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环境影响评价费、防雷设施检测费、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费等企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旧城改造项目非安置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未建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减半征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五章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实施旧城改造,应当按照整体拆除,优先建
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有房屋拆除工作应当在旧城办的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有房屋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旧城改造主体应当按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旧城改造主体应当参照《乾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旧城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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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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