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3日下午14时许,吴某到九江市绿色动力网吧去找朋友玩,正好碰上熟人邵某、璩某及蔡某,三人将吴某拉至网吧一包厢,进包厢后,开始搜吴某的身,一边搜,一边问:有钱吗?吴某说没有。然后璩某摸到吴某裤兜内的手机,便要吴某把手机给他,吴某说不给,然后蔡某就把将吴某按在包厢内的沙发上,璩某就把吴某的手机抢走,还朝吴某脸上打了几巴掌,把自己的手机丢给吴某,三人便离开。被抢手机鉴定价值为1250元人民币。
讨论焦点:璩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评析意见: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情况与抢劫罪有一些共同之处:1、都可能使用暴力、语言威胁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2、在构成犯罪方面,对财物都没有数额方面的要求。不同之处:1、在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2、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3、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多数临时起意,结伙公开进行;很少直接使用暴力,而是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轻微的暴力,使受害人忍气吞声,从而被公然拿走少量财物。抢劫罪的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僻街静巷、荒郊野外、人稀车少的地方,或者在夜晚进行;有可能抢到更多的财物,一般都不以抢到较少的财物为满足;虽有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抢劫的,但一般都事先经过精心策划,事后及时逃离现场。
关于璩某等人的行为定性:首先指出的是该案具有的几个特殊情节:1、吴某与邵某等人之间认识,为熟人关系;2、璩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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