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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文件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9-11-23
【实施时间】2009-12-25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万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保
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户
籍的下列流动人口:
(一)跨瓦房店市(含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下同)、普兰店市、庄河市(含
花园口经济区,下同)、长海县之间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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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到瓦房店市、
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居住的人员;
(三)从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到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
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中作为人才引进的,适用《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
住证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人口计生、工商、房产、民政、卫生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政府提供有关信息
,实现流动人口管理与劳动就业登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教育、房屋租赁备
案、工商行政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申办
第五条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
七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的各类从业人员
,应当申办居住证;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申办居住证。申办居住证视为办理
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居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住宿场所的,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六条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由其监护人或者
其他亲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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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居住证。
第七条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可以由单位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
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并填写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表。
第八条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其进行居住登记
或者申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应当与房屋出租人依法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
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成年育龄妇女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于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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