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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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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住址:长安市东方区胜利大街12号,法定代理人:张大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住址:长安市东方区胜利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军,该局局长。
第三人:王秀丽,女,汉族,1968年5月3日生,住长安市东方区平安大街3号院4-2-502室。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向第三人王秀丽出据的工伤认定书无效;
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对张浩的死亡不承担相关责任;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死者张浩是长安御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下岗后于2009年2月20日与长安五洲四海大饭店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协议书,担任临时岗位工作,从事停车管理员一职,但张浩的劳资、社保关系仍由御林公司继续管理并负责缴纳相关费用。2010年9月20日早晨,正值张浩休息日,在东方区解放西路与幸福北路东口因交通事故受伤,不幸经抢救无效死亡。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在没有查明事实,证据不充足的前提下怀着对死者家人王秀丽的同情和怜悯之心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的认定。我公司向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做出的行政复议之申请并未得到公正处理。所以,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最公平、公正的判决。
我院已提交2010年9月份的排班表,以及张浩的同事陈平、王彬的证词,以证明张浩在案发当日为休息日,并且张浩当日所行走的路段并非上班之路,故长安市东方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张浩的死亡为工伤是适用法律不准确;其次,根据认定工伤的要件来分析,(1)工作时间: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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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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