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
题目:企业与政府关系
作者:周佳霖
所在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指导教师:温恒国
黑龙江大学
2012年04 月21 日
目录
内容提要………………………………………………………1 一、企业与政府关系涵义……………………………………2
二、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法律保护体系……………………2
三、企业与政府关系性质与内容……………………………4
(一)企业与政府关系的内容……………………………4
(二)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性质…………………………7
四、企业与政府关系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8
(一)企业与政府关系存在的矛盾……………………8
(二)企业与政府关系的问题…………………………10
五、结语……………………………………………………13
参考文献……………………………………………………14
我国企业名称的有关法律问题
摘要: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
企业名称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两个方面。使用权,指企业对其名称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企业可以独立使用其名称并取得合法收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自己的名称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禁止权,即企业排除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到企业名称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巴黎公约》、《TRIPS协议》、《驰名商标认定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尽管拥有上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名称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
关键词:企业名称;权利;法律问题
一、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 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 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某项人格、财产权利的保护单靠一部法律是不足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合理的,这依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时,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1. 《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的人格角度立法,着重保护企业的精神利益。盗用、假冒、诋毁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当然,企业名称具有商业价值,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一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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