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微观操作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本文试从制度出台的背景、具有的意义、实施的原则、操作步骤等四个方面加以阐述,厘清公诉工作中操作的困惑。
关键词:辩护;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
2011年3月通过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刑诉法的修订有许多亮点,其中一个引人关注的就是对律师行使权利的诸多保护。其中第一百七十条就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就是对旧刑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也是对律师法中条文的肯定。这一项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确立,不仅反映了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重视,更对于保护人权、促进公正,构建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出台的背景
其实关于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并不是首创。早在97刑法中就有规定,其中第一百三十九条就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化以及司法人员法治观念的淡薄,导致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施行并不尽如人意,一是相当多的地方并没有主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是即使一部分辩护人提出了意见,也没有引起公诉部门的重视,致使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制度难以全面实施,有些地方甚至形同虚设。
学者和律师界一直在呼吁,要求司法机关重视律师的意见,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护。近些年出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一系列案件,不仅凸显司法理念的滞后,更反映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从2003年全国人大第二次启动修改计划,距今已整整十年修改讨论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并且要求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价值
落实和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加强公诉工作,建立新型的控辩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意义。
。司法实践中,由于公诉案件承办人的角色限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当然会把嫌疑人是否有罪和罪重作为审查工作的重心。与此相反,提出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证据和意见是辩护人的工作重心所在,因此,公诉部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全面履行公诉职能将会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一方面可以弥补侦查机关和公诉案件承办人审查时的疏漏,及时收集和调取遗漏的证据。同时,也可以帮助公诉案件承办人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不正确的指控意见,从而使公诉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定性以及对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更加准确、更加全面,有助于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
。公诉部门在采纳辩护人的正确意见后,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比如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指控,改变或撤销原有的强制措施及其他措施等等。如此一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权和检察权的不当行使;也使嫌疑人能够深刻地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权保障理念,也有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听取律师意见的原则
1、程序与实体并重
听取律师的意见,当然要听取律师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但是也不能忽略了律师对案件程序方面的意见。比如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否检举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等等,这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那么相应的证据就存在瑕疵,言词证据不能采信,物证书证则需要补证,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以及最后案件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定罪与量刑并重
随着刑事司法的进一步发展,量刑的公开、透明、精准化显得更加重要。天津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更是全面贯彻这一精神,要求简易程序案件书面量刑建议的制发达到100%,普通程序案件也要达到90%以上。所以制发一份精准的量刑建议书是一个公诉人的必需工作,这就需要对每一个量刑情节的准确把握,比如主从犯、未遂中止、自首立功等等情节。而由于立场的不同,辩护律师在这方面考察的更为细致,能够提出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此时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进行全面审查就显得十分重要。
3、全面审查、及时答复原则
听取律师意见并且记录在案当然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些意见的认真审查和答复,否则也就是走形式,不会达到制度原来的目的。因此在公诉部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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