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中心奖罚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项制度及工作指令有效执行,奖励先进,处罚落后,激励财务人员敬业爱岗,调动财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中心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财务管理中心维护工作纪律、实施奖罚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员工。
第三条:奖励和处罚是维护工作纪律的重要手段,奖罚原则是: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的目的:旨在为维护公司利益、维护财务管理中心荣誉、工作勤奋、追求进步者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
第五条: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受奖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发挥的作用和工作成绩贡献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六条:奖励方式: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本中心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财务人员爱岗敬业,中心设立通报表扬、嘉奖、特别奖励三种奖励方式。
第七条:奖励细则:
(一)财务管理中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并报送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1. 积极维护公司和财务管理中心荣誉,在公司内外树立了良好形象和口碑,有具体事迹者。
2. 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有具体事迹者。
3.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常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全年工作无重大过失者。
4. 在工作以外,热心服务,受到公司领导或外单位好评或表扬,有具体事迹者。
5. 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6.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7. 其他行为或事件受到表扬者。
(二)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金额为0-299元):
1、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2、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经济效益者。
3、保护公有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免受意外人员伤残或经济损失者。
4、为维护公司生产和工作秩序,挺身而出,同坏人坏事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5. 检举揭发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被证实符合事实者。
6. 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7. 有其他功绩,足可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8. 其他行为或事件值得奖励者。
(三)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奖励(包括发放人民币300元以上的奖金、提请加薪、提请升职等方式):
1. 遇在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 一年受到通报表扬三次以上者(含本数);
5. 其他行为或事件值得特别奖励者。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处罚的目的: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做到令行禁止,保证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达到所分配任务效率和效果之要求。
第九条:处罚的原则:惩教结合原则、公平原则、防微杜渐原则、及时原则、罚要分明原则。
第十条:处罚是威慑违规者的手段。本中心奉行有错必究、有究必改、重者必罚的原则,鞭策财务人员勤勉敬业、持续进步,中心设立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特别处罚四种处罚方式。
第十一条:处罚细则:
(一)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警告:
1. 未经批准,私自调休、请假者。
、不遵守会议纪律者。
、上交各种报表、工作表单者。
4. 耽误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资料遗失者。
6. 人员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但情节较轻者。
7.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或办公区域打闹、嬉笑、大声喧哗、互相追逐者。
8. 其他行为或事件须给予口头警告者。
(二)财务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金额为0-299元):
1. 因报税人员未及时准确上报税务月报及其他报表,造成公司被罚款或缴纳滞纳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审核以及有关合同中涉及到发票和其他税务问题的审核出现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3. 在应对税务稽查时,因个人失误或故意原因且未及时上报领导,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4. 单据审核会计、复核财务人员及审批财务人员违反公司报销制度,在费用报销时对原始凭证审核不严,或者超过授权审批、超预算支付,而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
5. 无故不及时收取款项者。
6、未按公司规定和流程擅自退回投标保证金、退回货款及其他款项,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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