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省农村信用社进行洗钱活动,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三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计部(结算中心)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均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各市联社、办事处及县级联社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报备。
各市联社、办事处及县级联社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条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负责接收各市联社、办事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各市联社、办事处负责接收并上报所辖县级联社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各县级联社负责所辖网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时间要求:
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应当在大额及可疑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各市联社、办事处负责组织各县级联社按照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的时间要求处理、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第八条客户通过省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信用社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信用社报告。
第九条报送数据补正要求:
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接到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出的关于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补正通知,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正;
各市联社、办事处要在接到省中心的补正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传补正报告;
各县级联社及部分信用社应按各市联社、办事处的时限要求进行补正。
第十条省农村信用社应当报送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各级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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