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要求,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结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严格编制核定、预算管理和按标准配置,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制度,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包括机关工作用车、县领导用车、接待用车、老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
上述党政机关的特种用车和其他未占编车辆,以及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各种车辆,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清理登记工作,一并汇总上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车治理办公室)。
四、治理内客
(一)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中央、省和县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编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超出中央、省和县公务用车价格和排气量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三)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四)摊派款项购车。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融资租赁方式配置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五)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六)公车私用、私驾。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或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6月15日)。
各部门各乡镇建立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县公车治理办公室;作出工作部署,提出治理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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