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
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
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
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
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
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
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
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
(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
节价。
第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
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
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
行公示。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
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
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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