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通风教研室
南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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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主要讲述了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
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条例的规定
条例对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的规定
条例对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对于事故责任追究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方面条例规定
最后摘录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原文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重要意义
1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
问题。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由过去以国有和集
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
体等非公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
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
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提出了新的课题;
3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4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
5 社会各届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
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
步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三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条例的规定
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五条例对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事故调查是由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的,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和高效,关键在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要合理、职责要明确、职权要充分、纪律要严明。据此,条例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组成单位以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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