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艺术品拍卖市场呼唤诚信
北京天略盛世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刘宏彦
诚信是古今中外的做人、处事、立业和经商的道德范畴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及其他法律一个通用原则和法律范畴。艺术品拍卖市场当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但是,由于社会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时受到利益驱使,加上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特点,因此,呼唤诚信这对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就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内容和特点
(一) 市场的概念
什么是市场?这是研究市场学首先遇到的一个概念。市场(英文叫Market)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来自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我国古代,北方的“赶集”或“集市”,南方的“赶场”或“去墟”,就是最简单的市场。简单的市场后来发展成庙会、店铺、物资交流会、贸易货栈、交易所、百货商场以及今天发达的超级市场、连锁商店、展销会、博览会、旅行社、旅游景区、房地产交易所、科技成果合作会、拍卖会、电子商务网站、劳务职业介绍所以及人才招聘会等等。这是一般所指的商品交易的场所。
市场概念的另一个含义是指商品购买者或购买者集团,即通常所说的消费者及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从经济学的含义来看,市场是同商品生产和交换相联系的经济范畴,即商品从生产到流通过程中的经济联系和经济关系。市场在商品经济过程中具有错综复杂的买卖关系。市场上的某种商品直接或通过中介、代理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得以实现。因此,在商品经济交易中,市场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 拍卖市场的性质
拍卖市场的性质是由一般市场概念与拍卖特性相组合而形成的,拍卖市场是一般市场细分中一支新枝。拍卖的概念和特性:《辞海》1989年版对“拍卖”词条的解释为:“拍卖,亦称竞买,……是商业中的一种买卖形式”;《美国百科全书》的释义是:“拍卖师将财产交给出价最高者的公卖方式。”;《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诠释是:“拍卖是一种出售或出租的方式,买主不断地出高价竞买或租取。拍卖通常是在做过广告之后,由一位特许的拍卖者公开进行。”
我国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对拍卖下的定义是:“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一定义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拍卖是一种买卖方式;价格形成方式是通过公开竞价;标的物是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买受人是最高应价者。
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其特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拍卖是一种中介服务性质的交易方式。在拍卖活动中,委托人不是直接把拍卖标的转让给买受人,而是通过拍卖人的中介服务达到这一目的,拍卖过程实际上由委托和竞买两个阶段构成,拍卖人则处于两个阶段的中枢和联结位置,一手托两家,操作整个拍卖活动的正常运转。
其次,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成交的。拍卖交易的完成实际上就是通过众多竞买人在同一时间、地点公开竞价,实现价高者得的过程,它不是一对一的谈判、协商和讨价还价,不存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秘密性因素。
再次,拍卖是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经济活动。由于拍卖师公开交易方式,有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为了防止出现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我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对拍卖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因素,如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过程的操作程序、拍卖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等,都有详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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