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培养合格大学生,特制定《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的处分是指我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所给予的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四)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二)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
(三)违纪后不配合学校调查,态度蛮横的: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
(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期限为6个月,在处分期限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分院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可按期解除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不能少于6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八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之内办理手续并离校。
第十条因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并负担医疗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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