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主要内容
一、婚姻终止概述
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婚姻终止概述
婚姻终止
法定终止
自然终止
配偶一方死亡
离婚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强调婚姻的神圣性,不可离异。婚姻乃神作之合,非人力所能为,“夫妇应毕世相依”。菲律宾、爱尔兰、圣马力诺、安道尔、马耳他、巴拉圭等国仍禁止离婚。但可别居。
从主体上限制(专权)
从原因上限制
即离婚不需要提出任何离婚理由,不以过错为离婚的必要条件,只要自己认为婚姻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即可。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根源于婚姻契约说,许多国家的发展趋势。
出妻
和离
义绝
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官府判离
又叫休妻。典型的夫权离婚主义。“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这是丈夫不须经过官府即可休妻的七条法定理由。似乎比较人道的同时有“三不去”:与共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但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出妻
和离
义绝
官府判离
两愿离婚,实质是协议弃妻,如唐律“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它常常只是一块遮羞布。
官府强制离婚,这是封建统治阶级对婚姻家庭的直接干预。据唐律疏义规定,义绝的法定条件是: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自相杀;3、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5、欲害夫者。
又叫呈诉离婚,与现在的诉讼离婚大体相同。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夫妇双方都可要求官府判离。但法定条件对男女是极其不平等的。
我国对待离婚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
防止轻率离婚
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基本仍处于高稳定状态,但是,离婚率及离婚绝对数量均呈逐年平缓上升趋势。
1978
1990年是80万件
1995年达到105万件
1999年120万件
2000年121万件
2001年125万件
,,增长20%。
,%.
第二节协议离婚
婚姻的终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