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蓓蕾
华县少华中学
2011年10月,陕西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为部分学生发放绿领巾,要求他们佩戴。该校教师解释,学习、思想品德表现稍差的学生没有红领巾,所以该校便为这部分学生发放了绿领巾,以资鼓励。
该校的做法你赞同吗?为什么?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学习目标
培养自尊心,尊重他人,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主要内容。
学习重难点
维护人格尊严
学法
1、自学法 2、讨论法 3、案例法
闪耀自主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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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格尊严?
(一分钟时间再次浏览教材也可同桌交流)
人格尊严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人格尊严权
肖像权
姓名权
荣誉权
名誉权
隐私权
…
…
人格尊严的含义:
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案例一
我怎么上了商场海报?
某广告公司曾为模特张欣拍摄了一组艺术照片。这组照片经张欣授权后被刊登在一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挂历上,该出版社付给她2000元的报酬。后来,一家商场为了经营需要,在制作、散发宣传画报时,未经张欣同意,选用了上述照片中的一幅作为该画报的插图。得知此事后,张欣将该商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场向张欣赔礼道歉,给付张欣肖像使用费1500元,赔偿原告有关经济损失3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上述事例中,张欣被侵害的是什么权利?
◇上述事例中,出版商和商场使用张欣照片的目的都是为了赢利,二者行为的区别在于什么?
◇张欣起诉该商场的侵权行为,说明了什么?法院的判决说明了什么?
思考
肖像权
出版社征得张欣同意刊发照片,是合法行为;商场未经她的同意擅自使用照片,是一种违法行为。
张欣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肖像权
肖像——指自然人真实形象的再现,即“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制作、使用以及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丑化、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为目的进行人身攻击等,都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承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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