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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立场选择:客观解释论的提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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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立场选择:客观解释论的提倡
【摘要】主观解释论一度是十九世纪占支配地位的主张,二十世纪以来伴随着哲学解释学的兴起,客观解释论逐渐取代了主观解释论,成为主导性的学说。但是,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主观解释论仍然以或明显或隐蔽的方式左右着人的头脑。作为主观解释论的基础,传统解释学、机械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对法律安全价值的推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关键词】刑法解释;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立场问题,是刑法解释的基础理论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对刑法解释正当性的思考。对于许多刑法条文,无论是根据立法原意,还是根据社会需要,得到的解释结论可能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立场对于证明解释正当性的方式是不同的。主观解释论主张根据立法原意来理解、解释、适用刑法条文,客观解释论则主张根据社会需要来理解、解释、适用刑法条文。主观解释论及其理论基础应该受到反思和批判。
一、主观解释论
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换言之,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刑法的立法原意。一切超出刑法立法原意的解释都是违法的。
主观解释论的哲学理论基础是传统解释学,传统解释学假定解释文本中有独立于解释者之外的
“原意”,正确的解释就是“原意”的重现。传统解释学的目标就是对解释文本的原意的揭示。在传统解释学中,“原意”成为理解和解释的客观标准,也是判定理解和解释是否正确的标尺。
主观解释论的政治学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学说。按照三权分立学说,法律只能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司法机关的任务就是按照立法者的意思适用法律,否则就是越权。这样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的法律解释就必须以探求立法者的原意为目的。
主观解释论强调法律的安全价值。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只有具有稳定性,才能给人们提供安全感。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必须将立法原意作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唯一标准。立法原意是确定的和固定不变的,所以只有以立法原意为标准来解释、适用法律,才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如果排除立法原意,就会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具有随意性,导致人们在法律面前感到恐惧不安,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安全价值。法律是用来保障公民权利的,要发挥法律的保障机能,就必须将立法原意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如果允许超越立法原意来解释和适用法律,势必会导致法律的滥用,从而侵犯公民的权利。
二、客观解释论
客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应以揭示适用刑法时刑法之外在意思为目标,刑法解释的目标不是揭示制定刑法时立法者的原意,而是揭示适用刑法时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如何揭示,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所掌握的经验和所分享的情感来揭示刑法条文的意思。
客观解释论的哲学基础是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传统解释学认为,文本存在着独立于解释者的解释之外的原意;哲学解释学认为,独立于解释者的解释之外的原意是不存在的,文本的意义只存在于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对话中。传统解释学认为,文本的意义是恒定的,不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哲学解释学认为,文本的意义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哲学解释学坚持这样的命题:独立于解释者的解释之外的立法原意是不存在的,法律的含义因时代变化而变化。所以,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揭示适用刑法时法律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
客观解释论追求法律的公平价值。客观解释论不是忽略法律的安全价值,而是在公平价值与安全价值出现冲突时,把法律的公平价值放在安全价值之上。只要对法律的解释能够保证得到公正的结果,即使超出法律的立法原意,如果有立法原意的话,也是适当的。
法律不是僵死的文字,而是富有生命力的。法律的生命力来自于对社会实际需要的满足,对社会正常发展的保护。如果法律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不能保护社会的正常发展,这样的法律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为了保持法律的生命力,充分发挥法律保护社会正常发展的机能,就必须结合社会实际需要解释法律,而不能拘泥于制定法律时立法者赋予法律的立法原意。
三、对主观解释论及其基础的批评
主观解释论之所以在20世纪受到挑战,是因为作为主观解释论之基础的传统解释学受到哲学解释学的批判,机械的三权分立理论受到检讨,对刑法的安全价值的推崇得以重新反思。
(一)哲学解释学对传统解释学的批评
传统解释学以施莱尔马赫(又译为施拉依马赫)为代表。施莱尔马赫被视为现代解释学的奠基人,被狄尔泰誉为解释学的康德。施莱尔马赫认为,在解释问题上,根本的问题是要善于避免解释者本人的观点的干扰,以便把握文本作者的观点。[1]
施拉依马赫所阐述的解释规则包括语法规则和心理学规则两部分。施莱尔马赫第一次创造性地把心理学规则引入解释学,被伽达默尔誉为创造性的贡献。心理学解释可以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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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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